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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5-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学生团体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增强学生团体活动的计划性、规范性和自主性,积极引导学生团体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分校、院两级。校级学生团体接受校团委指导,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学生团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院级学生团体接受其所在学院团委管理指导,并在校团委登记备案。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创办与登记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必须由具有我校学籍学生联合发起,社团负责人必须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尚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热心学生团体工作,熟悉学生团体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二)学生团体必须有规范的名称、合理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明确的指导教师

(三)团体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

第五条 审批程序

我校对学生团体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允许直接成立校级学生团体。学生创建学生团体应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成立后,到学校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

申请成立院级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向学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情况说明申请书;

(二)团体章程;

(三)团体组织机构设置;

(四)今后一学年的活动计划;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六)团体指导教师情况简介。

院级学生团体申请成立校级学生团体,除提交以上文件外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所在学院团委向校团委出具推荐意见;

(二)学院团体需提交上一学年详细活动总结。

经校团委审查合格同意后到校学生团体联合会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团体完成申请工作后,学生团体联合会颁发《团体注册证书》。学生团体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校团委申请补发。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七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职责: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活动资料备案;

(二)组织学生团体负责人例会;

(三)组织学生团体年度审查;

(四)监督学生团体的活动;

(五)学生团体经费作用的审查与监督; 

(六)其他应由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或事项。

第八条 校级学生团体面向全校招收会员,院级学生团体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学院招收会员。

第九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校内开展活动,不得跨校成立团体或与社会组织联合成立相关组织。

第十条 学生团体须在每新学年开始后到学生团体联合会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每学期第二周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报送本学期工作计划,期末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可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最多不得超过10元)。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寻求校外资助开展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活动经费只能用于举办活动,购买必要的活动器材,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必须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财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和会员的监督。学生团体联合会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对团体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组织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长期没有组织会员进行活动的

(六)违反本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与本组织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未申请或未被批准成立的团体,视为非法团体,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其组织者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团体活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校级学生团体组织活动统一到校团委登记审批,室外活动经校团委批准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院级学生组织活动经院团委同意后到校团委审批,室外活动须经校团委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跨校、跨校区的活动需要经校团委批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学生团体负责人;

(二)审议团体内部工作计划、总结;

(三)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四)监督学生团体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由该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团体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在一年内凡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在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向团体会员通报,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报校团委审批。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的财产,可以证明属于个人所有的,返还其本人;团体剩余会费,按其比例返还新入会会员;其余财产,由校团委接收,用于对校内其他学生团体的支持。

第七章   学生团体刊物和网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一般不准私办刊物,确需办刊物的,要经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十条 团体如需建立自己的宣传网页,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后报校团委,批准后上传到学生团体联合会网页。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向网页上传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与本规定不符的其他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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