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8)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河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负责,学校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河北农业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重大原则的制定和决策。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与指导本单位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我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宗旨是“帮困助学、培养能力,提升自我、实现自立,立足校园、服务同学”。在遵守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维持正常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
(二)调查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三)审核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发布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四)科学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五)负责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的审核及发放;
(六)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动获得报酬;
(七)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八)开拓勤工助学活动岗位,协调学校各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等。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唯一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 学生需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用工单位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劳动报酬后发布用工岗位信息;欲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根据用人指标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向用工单位推荐;经用工单位面试、认可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将录用名单反馈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三公开”的原则下开展,即岗位公开、用人公开、报酬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由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安排的勤工助学人员,不予以发放报酬。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岗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及资助管理中心通报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表现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职责者,应酌情扣发其工资报酬,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随意私自转让岗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阶段停止履行协议。
第二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经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期间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资金,是由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每年的事业收入中划出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少量支付学校直接用于助学活动和相关业务工作(劳动工具、启动资金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要合理适当。由资助管理中心按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核定标准,一般为:固定岗位200-300元/月左右;临时岗位5-8元/小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报酬,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两个月审批一次发放。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统一审批发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勤工助学学生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由用工单位填写《勤工助学学生考核登记表》;根据考核结果制作《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用工人及用工单位领导签字盖章;交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审核;由主管处长审批,报学校领导签发;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签领工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