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2)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资助指标,综合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有关消费水平等情况分配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学校对农林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比较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与自己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七)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各学院自行确定国家助学金一、二、三档学生人数,但总人数和总金额不得突破学院指标。
第七条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各学院要特别对大一新生受助资格严格把关。
第八条 各学院在认真理解本办法的基础上,做好广泛宣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人员选拔和救助金额的确定工作。学院要对国家助学金初评情况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明确举报电话和信箱。获得初审资格的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学校对学院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全面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监督。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资金到位后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 对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涉及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由学院重新按照评审要求更换他人:
(1)受到校纪处分;
(2)生活不俭朴,有吸烟、酗酒、使用奢侈品等现象,经教育仍不改正;
(3)弄虚作假或私自分配国家助学金;
(4)留级(试读)、休学或应征入伍的学生;
(5)退学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注意引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勤学成才。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意识、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心怀大爱、知恩图报、自强不息、勇担重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河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