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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宿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5-12-16

校学字(2010)8号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创造“整洁、卫生、优雅、有序、和谐”的宿舍环境,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习惯,是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根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学字(2009)46号],为进一步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文明宿舍创建目标

积极健康的精神风貌;锐意进取的学习风气;整洁高雅的宿舍布局;文明有序的生活习惯;丰富有益的课余生活;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遵规守纪的纪律观念;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

二、落实措施

(一)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文明宿舍创建实施的具体方案,明确宿舍责任人(宿舍长),制定值日表,督促搞好宿舍内务,开展宿舍文化活动等落实工作。

(二)学院辅导员、学生处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加强公寓住宿学生教育管理,指导各级学生公寓自律委搞好检查工作;公寓管理员按照要求,公平、公正做好学生宿舍的内务检查评比,记录学生在公寓的违纪情况,确保办法落实。

(三)建立校、院两级评审和监督机制。学院先根据校级“文明宿舍评比标准”进行初评,学生处再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横向评比,通过两级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校级“文明宿舍”评比标准(实行100分制)

(一)精神风貌建设(15分)

具有团结融洽的宿舍同学关系;全体成员,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帮互助,热心集体活动;服饰整洁大方,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二)学习风气建设(15分)

宿舍成员学习风气浓厚,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在规定自习时间内有良好的学习氛围,不观看不健康影像、不沉迷电子游戏等;宿舍成员学业成绩名次不低于本专业总人数排名的前60%。

(三)遵章守纪建设(15分)

宿舍成员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良好的个人行为修养,无违纪行为;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作息,不影响他人休息;不在宿舍内酗酒滋事、起哄闹事;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四)安全文明建设(20分)

宿舍成员不留宿外人,不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和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宿舍内无安全隐患;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物,门窗、桌椅等完好无损。

(五)宿舍内务建设(35分)

室内外卫生清洁,门窗玻璃明亮,天花板、灯具、电扇无蜘蛛网、无灰尘、无涂抹印迹,地面无瓜皮纸屑、无污水痰迹,房间无异味;宿舍内蚊帐、床单、被褥干净,床上用品摆放整齐,日常生活用品放置规范;室内设计美观大方,无乱贴、乱画现象,能体现宿舍文化品位。

四、文明宿舍及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先进学院评定方法

(一)文明宿舍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11月份。各学院按照文明宿舍的评比条件,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初评并上报文明宿舍申请材料等工作。

(二)各学院申报文明宿舍名额不超过本院学生宿舍数的10%,申报宿舍需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文明宿舍评选申请表》,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进行汇总,并组织审核。

(三)各学院在上报的校级“文明宿舍”候选宿舍中确定出3-10个事迹突出的宿舍(现科院单独申报)参评校级 “文明标兵宿舍”,并提供1500字的佐证材料。学生处牵头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评比条件进行横向评比,确定100个校级 “文明标兵宿舍”。

(四)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先进学院的评比。各学院向学校提供申报材料,内容包括本学院文明宿舍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宿舍典型事迹、宿舍成员文明守纪情况等,评审小组结合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落实情况及有关参考数据进行综合评比,评出5个“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先进学院”。

五、“文明宿舍”限评条件

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文明宿舍”评选活动:

(一)宿舍成员违反《河北农业大学公寓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情节较轻,受到校级以上处分2人次(含2人次)以上学生宿舍。

(二)宿舍内务检查中有一次被评为二星级(“星级宿舍”检查评比办法见附件)以下(70分以下)的宿舍。 

(三)宿舍成员本年度内无正当理由夜间晚归6人次以上的宿舍。

(四)宿舍成员中有不服从有关部门、学生自律组织检查和管理,经批评不接受教育的学生宿舍。

(五)宿舍成员中本年度有受校级处分的学生宿舍。

六、奖励表彰

(一)获得校级“文明标兵宿舍”或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均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学生公寓宣传栏进行公告。

(二)连续两学年被评为校级“文明标兵宿舍”的宿舍,可推荐作为省级“文明宿舍”的候选宿舍。

(三)获省级“文明宿舍”、校级“文明标兵宿舍”、校级“文明宿舍”的成员分别加10分、8分、3分,记入学生本人的综合测评(获两个以上称号者,取分值高的一项记分,不重复记分。学院规定的加分不为重复记分)。获省级“文明宿舍”、校级“文明标兵宿舍”的宿舍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获“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先进学院”称号的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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