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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农业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
添加时间:2015-12-16

一、读者凭本馆图书借阅证到图书馆借书,借阅证限本人使用,不得互相借用。

二、读者可利用公共检索系统检索所需图书校区地址和流通信息,以便有目的的入库查找和借阅。

三、读者入库应习惯使用代书板,选书时将代书板插入所选图书位置,又不打算借阅者,为防止乱架,请把书放在库内桌子或书车上,由工作人员上架,选书时要维护书架整洁有序,轻取轻放,避免损坏图书。

四、需外借的图书,读者应持本人借书证连同所借图书一并交工作人员办理借书手续,代书板放回原位置。

五、对所借图书,读者应认真检查,如有勾画、污损等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标记,以分清责任,否则,由本次借书人负责。

六、借阅期限:教师、研究生90天,本专科生30天。

七、借出图书应按借阅期限及时归还,如需继续使用,须在到期前到图书馆或网上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从续借之日算起,教师研究生可续借90天,本专科续借30天,逾期不还,将暂停其借书权利,并以每册每天0.1元收取超期占用费。

八、借阅册数,东校区:教师10册,研究生9册,本专科生2册,但小说限借1册。西校区:教师8册、研究生8册,本专科生5册,各校区借阅册数教师不能超过15册,研究生不能超过14册,本专科生不能超过7册。

九、工具书如字典词典等一律不外借,所需资料可在馆内复印。

十、只需在图书馆阅览的读者,每次取书不应超过2册,阅毕放回原处或放在库内书车上,需复印的读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可在本馆复印,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还回,否则,每过半天(含不足半天)每册交超期占用费1元。

十一、读者不得私自将图书带出库外,否则,按盗窃处理。

十二、对借出图书,若有特殊需要,图书馆有权提前索回,借者必须按通知期限归还,否则,按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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