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9)25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外出管理,保障外出过程中人员、财产的安全,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主要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走出校门的社会活动(寒暑假除外),包括学生个人回家、探亲、购物、旅游、看病、勤工助学及各级组织安排的校外非教学活动等。
第二条 学生个人外出必须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履行请假、销假和续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或组织单位于外出活动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
包括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时间、组织形式,主要组织者和有关带队教师、交通工具、联系方式、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情况。
(二)按审批权限审批:
1、学生以班或班以下为单位组织外出,在学校驻地市区(以下简称“市区”)以内或学校附近活动,时间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2、学生以班或者班以下为单位组织到市区以外地区活动,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以学院为单位外出活动,在市区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在市区以外活动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4、学生跨学院组织外出活动,由有关学院或组织单位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组织人或单位对参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告诫。
(四)外出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审批人汇报活动情况。
第四条 禁止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
第五条 学生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的,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学校按照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组织者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外出期间出现伤害事故的,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外出活动中,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学校形象与名誉。凡外出期间违法违纪、或是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与名誉的,依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