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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规定(试行)
添加时间:2015-12-16

校学字(200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骨干示范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院学生会、大学生科协、自律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学生班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聘与管理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聘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干部初始候选人的产生采用团组织推荐、辅导员老师推荐和学生自荐等方式;

(三)一律实行聘前公示制度和任期制度。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一)校学生会、大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自律委和各类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每年换届或调整一次,经校、院两级团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在校团委、学工部指导下采取公开竞聘或个别调整等方式确定学生干部候选人,交由各学生组织按照有关章程进行换届;

(二)院级学生会、自律委和各类社团的学生干部,每年换届或调整一次,经学院团委和所在团支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在院团委、学工办指导下采取公开竞聘或个别调整等方式确定学生干部候选人,交由各学生组织按照有关章程进行换届;

(三)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可先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在入学后的实际表现来指定临时班团学生干部,待第二学期开学后再交给全班同学或全班团员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民主选举;

(四)各年级班委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在辅导员组织下,每年换届或调整一次。鼓励班、团学生干部交叉任职,但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

(一)按照相关程序产生的学生干部人选,经过在一定范围内的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接受校、院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

(二)校、院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加强对所属学生干部的监督管理,指导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发挥应有作用。对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职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调整;

(三)学生干部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由负责指导的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为其颁发任职证书。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素质要求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

(一)思想上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上勤奋刻苦,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端正的学习态度,能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年级前50%;上一学期有不及格现象或留降级不满一年的,累计两门不及格且补考未通过者,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三)工作上积极主动,责任心、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强、认真踏实、务实创新,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不计名利,能够积极履行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四)行为上遵纪守法,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一年内受到学校处分的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学生干部应自觉接受各级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严格按照相应章程,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并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的管理;

(二)及时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三)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决定及要求,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与考核

第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学校结合学生干部实际工作需求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调能力等。学生干部的培养方式:

(一)按照隶属关系,各级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必须对所指导的新任学生干部在就职前或就职初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继续参加社会工作。

(二)每学期,学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将组织一次骨干培训班,对校院两级学生组织的主要干部进行重点培训。

(三)每学期,学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将不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或报告会,邀请品学兼优并且在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级学生干部介绍经验和心得,以榜样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学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

    第九条  实行学生干部任期内考核制度。按照隶属关系由校、院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分别统一进行。任期内考核程序为:

(一)个人自评:由学生干部本人对照岗位职责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干部量化考核自我评议表》,全面总结任期内的工作及其成效。

(二)学生评议:由所属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指派专人在被考核的学生干部周围同学中就《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干部量化考核学生评议表》进行民主评议。

(三)总结奖惩:由所属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将其任期内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评定后,报学校予以奖惩。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期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成绩优秀者,将根据相关制度推荐参评各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特别突出者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在毕业时优先推荐保送研究生。

第十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停职察看、劝退、撤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2、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3、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情节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停职察看:

1、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

2、学生发生较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未参与制止或知情不报的;

3、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的;

4、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情节较重的; 

5、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劝退:

1、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的;

2、学生发生重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未参与制止或知情不报的;

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的;

4、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5、工作中徇私舞弊,尚未构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撤职:

1、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2、工作中徇私舞弊,负面影响较大的;

3、无故未参加考核或综合成绩排名在班后40%的;

4、没有群众基础,同学意见较大的。

第十三条  凡受撤职处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学生干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各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订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但各项指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河北农业大学团委和学生工作部。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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