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8)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和执行校规校纪,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学生因违纪行为应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学校做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前,依据本办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记过及其以下处分不举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具体组织。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并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举行听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违纪学生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原则;
(二)客观、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三)回避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对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最终做出处分决定前,学生处分管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采取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学生处分管理部门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学生本人在笔录上签名。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学生处分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向违纪学生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内容。
第七条 学生申请听证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或口头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违纪学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第八条 拟被处分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或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亲自参加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九条 违纪学生要求听证的,学校应当受理。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并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设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听证主持人(1人)、听证员(3-5人)、记录员(1人)、工作人员(1人)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学校主管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听证过程中主持人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违纪学生或者违纪学生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听证的。
第十三条 违纪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违纪学生申请记录员、听证员需要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违纪学生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由学校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听证委员会成员;
(二)违纪学生或代理人;
(三)学生违纪案件调查人员;
(四)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十八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第三人可以委托一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学校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视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一切言行,听证会不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到场参加听证。检举人、证人确需保密的,要出具书面检举或证人证言,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工作人员代为宣读相关内容,并对检举人或证人身份保密,检举人、证人对其书面检举或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接到违纪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违纪学生。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3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学生违纪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第二十六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违纪学生真实姓名及身份,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凡公开举行听证的,我校师生员工均可自由旁听,媒体单位或其他校外人员旁听需要事先获得听证主持人的许可。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学生违纪案件,听证不公开举行外,其它学生违纪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
第五章 听 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校外媒体单位如对听证会进行报道,必须事先获得学校宣传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的书面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违纪学生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违纪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二)违纪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听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违纪学生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违纪学生和学生违纪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提问。
第三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终止听证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违纪学生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违纪学生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违纪学生提出回避申请并被确认应予采纳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违纪学生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违纪学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违纪学生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已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相关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分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听证笔录提出处分等级,报学校按相应程序做出处分决定。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诉程序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由学生处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