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3)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并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处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及本人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结论: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凡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由学校出具复查决定书,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复查的情形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复查结论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布告栏(或校园网)上公告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对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办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举证;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校学字(2005)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