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8)68号
第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帮助其认识、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思想,对有突出悔改表现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纪律处分不予解除: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者;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法者;
(四)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者;
(六)受处分后表现一般,其行为和思想表现得不到组织和绝大多数同学认可者。
第四条 解除处分应符合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考查期不少于半年,其中包含一个完整学期;受记过处分者,考查期不少于一年,其中包含两个完整学期。
2.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组织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老师汇报思想。
3.有突出的改过表现,其思想行为表现得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绝大多数同学认可,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班80%以上同学赞成解除相应纪律处分。
4.在考查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性劳动两次以上。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考查期内,还必须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1.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查期间学期学习成绩排名本班前50%,或进步20%。
2.申请解除记过处分的,考查期间有两个连续学期每学期学习成绩或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本班前45%,或进步25%。
(三)有特别重大先进事迹受到校级以上表彰或有见义勇为等突出立功表现且符合基本条件2、3、4项者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原纪律处分。
第五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相应考查期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第六条 受理解除处分申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考查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材料,组织本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初步意见。
(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将《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校统一下发。处分解除后,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文件等相关材料存入学校学生文书档案。到毕业时仍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处分一律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