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8)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范围为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2-4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两个层次。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可以认定为暂时性特别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基本生活费低于150元,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4、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5、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
二、困难学生。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月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定市目前为19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费、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年需支付5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5、在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馆、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包括吸烟、喝酒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将作为参加困难学生资助、奖助学金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的基础。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同学于暑假之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河北农业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能够证明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具体资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查核实,平衡、掌握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统一尺度和比例。如有异议,可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或将其申报材料发回所在的认定评议小组重新评议,直至符合要求。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署名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不能成为书证材料的情况反映和质疑应视为无效。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在接到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要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认定结果汇总、审核,通过后由院认定工作组正式告知相关学生,并将有关信息输入“河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按工作程序和职责,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师生有反映、举报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收回资助资金,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学生,与他们及时沟通,做好困难学生思想工作和申请认定的相关工作,确保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认定和资助;同时要鼓励和倡导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原困难学生主动退出认定。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每学年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要精心布置、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学生学习领会本办法,使学生自行对照有关认定政策,个人自觉定位。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组织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要及时做出相应调整。确保认定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在认定工作开始前,根据本地当年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学生生源结构和学生日常消费平均水平,公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