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9)24号
参加公益劳动,可以磨练学生吃苦耐劳的意志和自立自强的品质,增强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的意识,培养集体主义观念、团队意识、感恩意识、服务意识、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为保证学生参加公益劳动活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公益劳动为一次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的校内临时性劳动。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二、学校为学生制发《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记录卡》,一人一卡,由学院学工办统一管理。
三、公益劳动分为统一组织和自己联系两种形式。
凡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由用工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学院学工办提出用工要求,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学院学工办组织学生后,交由用工单位指导学生进行。
凡以学生个人、宿舍、班级为单位联系的公益劳动,组织者应主动同有关用工单位联系,由用工单位安排任务,指导学生进行。
提倡各学院组织成立和学生自愿成立公益劳动学生团体,采取招募形式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
四、用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动工具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工作内容以及学生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学生在公益劳动过程中,应当服从管理,认真负责,劳动态度端正;注意做好劳动保护,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五、公益劳动结束后,经检查符合质量要求,由用工单位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证明》,登记参加公益劳动的学生姓名、班级、劳动内容、劳动时间,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给学院学工办,再由学院学工办登记在《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记录卡》上。
六、学生参加公益劳动情况作为学生评定奖助学金、获得社会资助的参考依据。学校对参加公益劳动特别突出的学生以一定形式给予表彰。
七、对在公益劳动过程不服从管理,或是劳动态度不端正,劳动不认真的,不予在《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记录卡》上记录。对弄虚作假,伪造劳动记录的,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纠正劳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学生参加校外公益劳动,应当依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外出管理规定》先办理外出批准手续后,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