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9)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执行。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审查、听证、决定、申诉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违纪学生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五条 依据学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类别和情况,分别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学院立案调查:
本专科学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调查。跨学院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再由有关学院按照调查结果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处理。
对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的行为,由保卫部门牵头负责查清事实后,将有关材料转至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按处分程序处理。
学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以直接调查。涉及考试违规、违纪的行为,特殊情况下教务处可以直接调查。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调查时,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再由有关学院按照调查结果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处理。
第六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下列各项证据,经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材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八)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第七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加按手印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九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院、专业、学号、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加按手印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代表学校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学校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院依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提出拟处分意见,按照第七章学生违纪处分报批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下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由各学院负责将处分文件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要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送达。公告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八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处分前听证
第十九条 对拟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最终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听证。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一条 送达学生处分决定时,要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诉程序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处分报批程序、权限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违法、违规或违纪受处分时,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附相关调查佐证材料以及学生陈述和申辩材料报学生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行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行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节可在学校、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